成立宗旨 |
為提昇本校學士班學生之學習風氣,並鼓勵成績表現優良之學生 |
申請資格 |
成績優良之評比標準,原則依教務處排名為依據,且以修畢當學期系訂 (或之前已經修畢) 共同必修科目為準。 學士班學生當學期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等第績分平均 GPA 達三點三八以上,且名次列當學期所屬學系(組)該年級前三分之一。
(二)非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但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者,不在此限。
(三)未受懲處,或所受懲處經撤銷者,或所受懲處已依本校學生消過實施要點申請消過自新,並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定通過者。
(四)修課不得少於十五學分。但修業至最高年級,或進修學士班學生,不得少於九學分。 |
名額 |
各學系(組)同年級人數逾十五人但未逾二十人者,得有一人受獎;逾二十人但未逾四十者,得有二人受獎;餘類推。其他特殊情況經教務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
獎勵金額 |
獎狀乙紙、新臺幣6,000元 (金額依每年學校公告為準,每學期辦理一次) |
申請時間 |
(一)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之上課開始後第三週,由教務處承辦單位提供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學生成績排名表及成績單,送請各學系審核。
(二)各學系依其篩選標準及受獎名額進行審核,並填妥受獎名單,送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
申請方法 |
受獎資格: |
(一) 符合校方規定。 |
(二) 由本系財務委員會遴選推薦。 |
備註 |
107.2.5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