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宗旨 |
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就讀本校,若入學成績優異、曾獲國際重要競賽獎項、或有其他優秀表現者,可由錄取學院或學系推薦獲獎,每名獎學金總額最高新臺幣80萬元。 |
申請資格 |
本國境內、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高中應屆畢業學生經本校學士 班錄取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入學成績優異。
(二)曾獲國際重要競賽獎項。
(三)有其他優秀表現。 |
名額 |
本獎學金之獎勵名額如下:
(一)學院配額:以各學院所屬學系數計算,原則上每學系一名,學院內各學 系獎勵名額得互相流用。
(二)不分院名額:十名。
(三)學院增額:以十五名為原則。 |
獎勵金額 |
本校大一新生獲本獎學金者,由本校於其入學後大一上學期發給獎學金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 |
申請時間 |
每年7~8月受理 |
申請方法 |
由錄取學院或學系推薦獲獎 |
備註 |
【112.3.30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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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獲獎者自大一下學期起至畢業止(不含延長修業期間),前一學期修習學 分數達修課規定之最低學分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每學期可續領獎學金壹拾萬元,但每名獲獎者於在校期間領取之本獎學金總額以捌拾萬元為上限: (一)學業成績名次列所屬學系(組)同年級前百分之十以內(以四捨五入計算)。 (二)學生所屬學系(組)自訂科目每科排名均在前百分之十以內(以四捨五入計算)。(三)有具體優秀表現事蹟。 學生經核准出國修課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限制,但出國之學期至少應修習 二科或六學分以上之專業相關課程,且成績必須及格。相關課程與及格分數之認定如有疑義,由本校教務處認定符合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續領條件之學生,如優秀表現事蹟認定有疑義之處、整體學業成績不佳或其他特殊情形,本獎學金之續領資格,由本校教務 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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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希望出航獎學金、希望獎學金、希望助學金
或學士班校長獎獎學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