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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昆蟲學系

演講資訊

整合生物學專題報導
  • 發布單位:昆蟲學系

講題 (Title):多元法律在地匯合                                    

演講者 (Invited Speaker):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 王泰升 特聘教授

小編 (Editor):(Name):寧方俞、何芸

張俊哲教授代表昆蟲所致贈感謝狀。

 

 

 

 

 

 

 

 

大綱 & 新知

臺灣是一個多元的社會,舉凡宗教、文化、族群及價值觀的多元性皆有歷史脈絡可循,我們卻鮮少由法律史的觀點,了解不同政權更迭如何形塑今日的臺灣律法。從政權移轉時序來看臺灣法律的變遷,可分為原住民法、西方法(荷蘭)、傳統中國法(漢人)、日本法、中國法(國民政府)及西方法(1949年~近代)。原住民將山中資源視為他們的財產,即延續自原住民傳統法律;農地以甲作為計算單位,承襲自荷蘭殖民時期;女兒不得繼承財產的男尊女卑觀念,承襲自傳統中國法;銀行及現代金融則係由日本殖民時期引入。綜觀而言,生活中的法律其來自有,多年來多元法律匯合後呈現:(1)法律傳統國家法化、(2)身分法的告別傳統及(3)以既有歐陸法架構操作英美法。以下分述不同時期歷史背景對人民史觀的影響-

  • 東西方法律在臺灣首度相遇:荷治時期與鄭氏治臺時期
  • ”天朝觀”視臺灣為”海外”,南島語族為”番”。
  • 清治時期的傳統中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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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無到有的自由民主憲政:形式上有效的憲法規範,與實際的憲政生活。
  • 臺灣第一部:明治憲法(又稱大日本帝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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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第二部: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不保障立憲政治的以黨治國時期,本省人菁英失去依憲法爭取自由民主的權利。

  • 臺灣第三部: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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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治遺緒下戰後刑事司法
  • 1945年政權輪替後,沿用日治刑事文化(二二八事件及軍事鎮壓)近一世紀才由大法官釋憲解除。又從現代人民常評價的恐龍法官來看,不難發現一般民眾仍保有傳統中國法的思維,期待像包青天一樣的父母官,而非著眼於更完整的法律,使法官能據以行之。

結語

            近代,我們師從德國又效法日本,不時也借鑑英美。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形塑了現在的臺灣。在聯合國最新公布的性別平等程度,臺灣不僅位居亞洲第一,也成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第一個亞洲國家。面對歷史,我們應選擇理解與包容,與此同時也應自我肯定。未來,以發展一個多元、寬容且共榮的社會為每一個公民的責任。

 

 

 

 

 

 

Q&A

Q1日本先是承襲中國的法律,後來引進歐美的法律,他們在轉換的過程中是否有我們能參考學習的地方?

A1日本在日治時期的法律,與中國的非常相像,但在明治維新之後,日本為了富國強兵因此引進歐洲的法律。日本以往是利用服從權威的精神來推動法律,在戰後由於有更強的權威(美國)存在,因此被迫修改此精神。有人說戰後臺灣的法律都抄德國,但也有人說法律抄德國,但行政命令抄日本,因為日本與臺灣的社會較接近。而日本十年前所遇到的問題,即是臺灣十年後會遇到的問題,包括:少子化、高齡化、環保等議題。某方面來說我們是可以參考日本,但我們依然要有自己的觀念去建立法律。在同性婚姻、性別平權等議題,臺灣是超越亞洲其他國家的,因此我們需要自我肯定,並有自己的獨創性

Q2關於刑事審判,現今像殺人犯這樣的議題,是用什麼標準去判斷要施以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判決,這些判決又是依什麼法律去審判,這些法律是否能被修正?

A2當今臺灣的憲政架構,法官絕對要依照法律來審判。但在實踐上,哪一條法律並不是那麼重要,重要的是他是否有做這件事。事實的認定比法律的適用還重要。而要判斷是否有做此事,法官需要有更多社會歷練。我認為臺灣的法官培育出了問題,臺灣的法官普遍太年輕,缺乏歷練。法官應經歷了律師、檢察官,最後才能來當法官。審判是一種專業,國家並沒有讓人民知道法律制度追求的目的,這樣人民只是服從權威而不是服從道理。

 

Key words : 多元法律、匯合、臺灣

 

 

 

 

 

 

 

 

 

 

 

 

 

 

 

 

 

 

 

 

活動花絮 :

王泰升教授向同學介紹本周演講的議題及研究的緣起。

 

不同國家的法律從古至今在臺灣實施的圖表。

王泰升教授的演講生動活潑,座無虛席。